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580號
PTDV,103,訴,580,2015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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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8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李月香
      王寶城
      王幸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鴻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 萬6,812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 萬3,02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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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