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3年度,135號
PTDV,103,婚,135,2015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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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135號
原   告 謝玉香 
訴訟代理人 劉嵐律師
被   告 蔡瑞和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3 月26日下午4 時,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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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