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135號原 告 謝玉香 訴訟代理人 劉嵐律師被 告 蔡瑞和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3 月26日下午4 時,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茂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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