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3年度,19號
PTDV,103,司執消債更,19,201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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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蔡秀杏
保 證 人 陳政旗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蘇志成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周昱志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 理 人 廖克修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 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 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 )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而其所提如附件以每月為1 期,分6 年共 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5,000 元,總清償金額360, 000 元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9 日以屏院勝 民執成字第103 司執消債更19號函通知6 位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人表示意見,因附表編號1 至3 及5 之債權人明示不



同意,因不同意之債權人人數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人數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
㈠債務人目前在租屋處即屏東縣東港鎮○○路00○00號房屋自 營美髮工作室,其陳稱每日營業額約1,000 元,每月營業額 約30,000元,但扣除原物料、美髮器材維修等成本約5,000 元,每月所得約25,000元,因債務人於前二年並無任何所得 資料,其陳稱每月營業所得約25,000元,已逾其前二年之每 月所得,且參諸其所提之營業場所照片,僅有家庭美髮之規 模,故其每月所得為25,000元,尚可採信。 ㈡債務人全家現住於債務人承租作為自營美髮工作室之房屋即 屏東縣東港鎮○○路00○00號,每月租金7,000 元,另其與 配偶張○閎並育有未成年子女張○寧(95年5 月生),有房 屋租租賃契約書及戶籍謄本附卷可參。因債務人及其配偶張 ○閎並無可供居住之不動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附卷可稽,故有租屋供全家居住之必要,且其每月房 屋租金為7,000 元與配偶平均分擔後,主張每月租金為3,50 0 元亦未逾其所居住之屏東縣東港鎮之一般租金行情,尚稱 合理,另其未成年子女張○寧(95年5 月生),尚未成年亦 有受其扶養之必要,依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10,869元計算,與配偶平均分擔後,債務人每月應負 擔之扶養費為5,435 元。
㈢按於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 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 點定有明文。查債務人父親蔡和源於101 年10月22日死亡後 ,債務人已抛棄繼承,業經調取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 1 年度司繼字第3754號抛棄繼承權卷宗審閱無誤,故其自無 繼承父親所留遺產之可能,另債務人雖有保單解約金13,496 元,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9 月26日國壽字第 000000000 號函在卷可佐,以債務人每月可支配所得25,000 元扣除其每月應分擔之租金3,500 元、扶養費5,435 元及自 身生活費10,869元後,僅餘5,196 元,而債務人所提如附件 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每月清償金額5,000 元、總計清償360,00 0 元,已將其財產之清算價值加計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 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 之餘額逾10分之9 部分【《13496 +(5196×72)》=38 7608,其9/ 10 即為348847,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作 為清償之用,其所提更生方案應已盡力。惟因債務人收入並



不固定,債務人並徵得現自營華綵有限公司(營業項目為仲 介服務業)之甲○○擔任其更生方案之保證人,該保證人每 月所得約6 萬至7 萬元,且其私人存摺之存款餘額於近三個 月均有50萬元以上之餘額,有入帳存摺影本及勞保局電子閘 門投保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應可確保債務人更生方案之履 行。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已屬盡力,且其有營業 之收入,並徵得有營業收入之甲○○擔任其更生方案保證人 ,應可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復查無同條例第64條第2 項之 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 並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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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5,000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10.30% │
│5.債務總金額:3,493,695元 │
│6.清償總金額:360,000元 │
│7.保證人:甲○○ 住屏東縣東港鎮○○路00○00號 │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8.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
│ 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
│ 項之作業。 │
│9.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
│ 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小數點│
│ 較高者且債權金額比例大者,優先進位受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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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總清償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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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660,983 │ 47.54% │ 2,377 │ 171,14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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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477,127 │ 13.66% │ 683 │ 49,17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176,496 │ 5.05% │ 252 │ 18,144 │
│ │有限公司 │ │ │ │ │
├──┼────────┼─────┼─────┼──────┼─────┤
│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08,659 │ 3.11% │ 155 │ 11,16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5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 875,870 │ 25.07% │ 1,254 │ 90,288 │
│ │公司 │ │ │ │ │
├──┼────────┼─────┼─────┼──────┼─────┤
│ 6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 194,560 │ 5.57% │ 279 │ 20,08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總 計 │3,493,695 │ 100% │ 5,000 │ 36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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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