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選訴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欽泰
張瓊茹
張馨元
張馨云
張譯尹
盧宜君
盧宛君
陳雅棋
趙震東
趙震宇
雷凱博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唐小菁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選偵字
第1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欽泰等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王 廷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