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投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選訴字,104年度,18號
PTDM,104,選訴,18,2015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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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選訴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欽泰
      張瓊茹
      張馨元
      張馨云
      張譯尹
      盧宜君
      盧宛君
      陳雅棋
      趙震東
      趙震宇
      雷凱博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唐小菁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選偵字
第1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欽泰等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王 廷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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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