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軍訴字第7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建村 王正柏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潘正屏 法官 黃柏霖 法官 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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