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易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得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9 日
所為103 年度審易字第143 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6802號),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鄭得福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 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 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 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判決業於民國104 年1 月22日送達至法務部矯正署屏 東監獄竹田分監,並由上訴人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乙紙在 卷可稽,上訴人並於104 年1 月29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 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 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 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之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 式,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