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70號
附民原告 高伊辰
訴訟代理人 邱國逢律師
附民被告 毛珮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3 年度交訴字第79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王 廷
法 官 邱瓊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尤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