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4年度,21號
ILDA,104,交,21,2015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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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21號
原   告 洪滋苡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
  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茲原告起訴狀未檢附經裁決書,是原告應補行提出裁決書
  到院。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105條、第107條第
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之,並提出合
於程式之補正書狀(含證明或釋明文件)正本及繕本或影本各1
份,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
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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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