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10號
ILDV,104,除,10,201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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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張文育
代 理 人 楊雅慧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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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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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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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張文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羅│建達汽車電機部 │103年9月30日 │18,200元 │DF0000000 │ │
│ │ │東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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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