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4年度,10號
ILDV,104,建,10,2015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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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0號
原   告 華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續輝
被   告 成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温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 經被告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2月25日送達於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狀 內所載送達處所,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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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發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