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湯阿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顯明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宜蘭市○○段000地號暨其上441建號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全部,他項權利部權利人個人資料勿隱匿)。
二、相對人邱顯明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三、按聲請人提出契約書影本所示,借貸期間至民國105年4月16
日且查無加速條款之約定(如一期未履行視同全部到期等記
載),請提出本件抵押權債權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安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