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04年度,16號
ILDV,104,司家聲,16,20150319,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家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藍德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零二年度司繼字第二六0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 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有請求分割第三人藍許秋梅之 遺產事件繫屬,而被繼承人藍德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聲請人均為第三人藍許秋梅之子女,且被繼承 人曾支用第三人藍許秋梅之存款,又被繼承人現已身歿,其 繼承人業向鈞院聲請拋棄繼承權在案(102年度司繼字第260 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 籍謄本、戶籍登記手抄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0 3 年度板調字第255號民事裁定、本票2紙及支票乙紙(以上 均為影本)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 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藍友隆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