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05號
ILDV,104,司促,1405,201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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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05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黃沁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貳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黃沁鎔於民國(下同)92年08月29日書立點金卡申請
  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契約
  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卡貸
  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定計息(
  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
  5萬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
  條)。
(二)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至
  98年12月15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金額達新臺幣24,927元正
  。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茲為
  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核發
  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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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