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10號
ILDV,104,司促,1310,201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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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1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許家明
債 務 人 黃孟豪
債 務 人 黃光明
一、債務人黃光明黃孟豪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
  玖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孟豪前就讀中華工商時,邀同債務人黃光明
   案外人許美美(歿)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
   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3筆
   ,總計新臺幣(以下同)100,716元整,約定於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36期,以
   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5日攤還本息。倘借
   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
   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
   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黃孟豪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數計
   算,目前僅還款至101年06月05日(即第1期),依前訂借
   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
   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97,991元及
   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黃光明既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31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光明、黃│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97991 │孟豪   │7月05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光明、黃│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7991 │孟豪   │8月0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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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