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0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蕭建郎(原名蕭建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参仟肆佰貳
拾伍元,及其中貳拾陸萬捌仟陸佰伍拾参元,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債務人蕭建龍於
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
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
債權:新臺幣268,653元整。(二)利息計算:1依契約書第三
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
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4,772元整。(三)延滯期間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
幣268,653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四)帳務管
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
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
,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
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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