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1號
原 告 許金禾(許宗賢之承受訴訟人)
許闕阿梅(許宗賢之承受訴訟人)
許金鎰(許宗賢之承受訴訟人)
許金德(許宗賢之承受訴訟人)
許金鵬(許宗賢之承受訴訟人)
許金嶽(許宗賢之承受訴訟人)
許瓊云(許宗賢之承受訴訟人)
黃美麗
林秋郁
童茂雄
楊政信
林阿鴦
盧林月美
黃周腰
羅秋英
江碧華
林美華
張秋蘭
張正路
劉淑靜
游添富
江金子
張玉芬
王瑞昌
石如娟
張順棋
黃凰玉
徐正勳
陳志忠
林滄河
徐美珍
張 美
陳銀漢
潘王秀蘭
上三十四人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陳繼民律師
原 告 黃家盈
游瑞香
被 告 賴彩美
黃敏芬
林嘉卿
林煌欽
林鴻銘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被 告 張阿淑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律師
林詠御律師
被 告 林淑貞
陳諺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明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1年度金重訴字
第1號刑事案件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1年度重
附民字第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繳如附表一「應徵裁判費」欄所示裁判費。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駁回原告對被告黃敏芬、林嘉卿、林淑貞、陳諺緯之起訴及對被告賴彩美、林煌欽、林鴻銘、張阿淑逾附表二所示範圍之訴。
理 由
一、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 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應以刑事判決認定有罪之犯罪事 實為限。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 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所明 定,依同條第3項規定,原告仍須繳納訴訟費用。二、原告於本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 起民事訴訟,請求該案刑事被告賴彩美、林煌欽、林鴻銘、 張阿淑(下簡稱賴彩美等4人)及被告黃敏芬、林嘉卿、林 淑貞、陳諺緯(下簡稱黃敏芬等4人)及被告鼎盛興開發建 設有限公司、鼎鴻建設有限公司(下簡稱鼎盛興公司、鼎鴻 公司)連帶賠償原告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之損害, 並請求刑事判決諭知無罪部分亦移送民事庭審理。查本院10 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除認定被告賴彩美等4人詐 欺原告如附表二所示款項外,其餘收取原告資金部分雖違犯 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然並不成立詐欺犯罪,被告黃敏芬等
4人則經上開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乃有前開刑事判決附卷可 憑。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基於犯罪被害人身分,得合 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範圍,僅於受被告賴彩美等4人 之詐欺致受有附表二所示損害之範圍為限。原告請求就刑事 判決諭知無罪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請求被告黃敏芬等 4人賠償原告之損害,以及請求金額逾附表二所示範圍,均 逾免徵裁判費之範圍。經核就各原告起訴部分,訴訟標的金 額分別如附表一「請求金額」欄所示,各應徵如附表一「應 徵裁判費」欄所示之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10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對被告黃敏芬等4人之起訴及 對被告賴彩美等4人逾附表二所示範圍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附表一:
┌──┬─────────┬────────┬───────────┐
│編號│原告 │請求金額 │應徵裁判費 │
│ │ │ │ │
├──┼─────────┼────────┼───────────┤
│1 │黃美麗 │5,800萬元 │52萬2,400元 │
├──┼─────────┼────────┼───────────┤
│2 │林秋郁 │4,260萬元 │38萬6,880元 │
├──┼─────────┼────────┼───────────┤
│3 │童茂雄 │145萬元 │1萬5,355元 │
├──┼─────────┼────────┼───────────┤
│4 │楊政信 │70萬元 │7,600元 │
├──┼─────────┼────────┼───────────┤
│5 │林阿鴦 │30萬元 │3,200元 │
├──┼─────────┼────────┼───────────┤
│6 │盧林月美 │1,200萬元 │11萬7,600元 │
├──┼─────────┼────────┼───────────┤
│7 │黃周腰 │170萬元 │1萬7,830元 │
├──┼─────────┼────────┼───────────┤
│8 │羅秋英 │100萬元 │1萬900元 │
├──┼─────────┼────────┼───────────┤
│9 │江碧華 │20萬元 │2,100元 │
├──┼─────────┼────────┼───────────┤
│10 │林美華 │20萬元 │2,100元 │
├──┼─────────┼────────┼───────────┤
│11 │張秋蘭 │2,570萬元 │23萬8,160元 │
├──┼─────────┼────────┼───────────┤
│12 │張正路 │250萬元 │2萬5,750元 │
├──┼─────────┼────────┼───────────┤
│13 │劉淑靜 │150萬元 │1萬5,850元 │
├──┼─────────┼────────┼───────────┤
│14 │游添富 │100萬元 │1萬900元 │
├──┼─────────┼────────┼───────────┤
│15 │江金子 │170萬元 │1萬7,830元 │
├──┼─────────┼────────┼───────────┤
│16 │張玉芬 │10萬元 │1,000元 │
├──┼─────────┼────────┼───────────┤
│17 │王瑞昌 │200萬元 │2萬800元 │
├──┼─────────┼────────┼───────────┤
│18 │石如娟 │1,185萬元 │11萬6,280元 │
├──┼─────────┼────────┼───────────┤
│19 │張順棋 │200萬元 │2萬800元 │
├──┼─────────┼────────┼───────────┤
│20 │黃凰玉 │380萬元 │3萬8,620元 │
├──┼─────────┼────────┼───────────┤
│21 │許金禾、許闕阿梅、│400萬元 │4萬600元 │
│ │許金鎰、許金德、許│ │ │
│ │金鵬、許金嶽、許瓊│ │ │
│ │云(即許宗賢之承受│ │ │
│ │訴訟人) │ │ │
├──┼─────────┼────────┼───────────┤
│22 │徐正勳 │800萬元 │8萬200元 │
├──┼─────────┼────────┼───────────┤
│23 │陳志忠 │275萬元 │2萬8,225元 │
├──┼─────────┼────────┼───────────┤
│24 │林滄河 │550萬元 │5萬5,450元 │
├──┼─────────┼────────┼───────────┤
│25 │徐美珍 │50萬元 │5,400元 │
├──┼─────────┼────────┼───────────┤
│26 │張 美 │3,470萬元 │31萬7,360元 │
├──┼─────────┼────────┼───────────┤
│27 │陳銀漢 │600萬元 │6萬400元 │
├──┼─────────┼────────┼───────────┤
│28 │潘王秀蘭 │180萬元 │1萬8,820元 │
├──┼─────────┼────────┼───────────┤
│29 │黃家盈 │50萬元 │5,400元 │
├──┼─────────┼────────┼───────────┤
│30 │游瑞香 │750萬元 │7萬5,250元 │
└──┴─────────┴────────┴───────────┘
附表二:
┌──┬─────────┬───────────────────┐
│編號│原告 │本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附表五│
│ │ │所載金額 │
├──┼─────────┼───────────────────┤
│1 │黃美麗 │250萬元 │
├──┼─────────┼───────────────────┤
│2 │林秋郁 │400萬元 │
├──┼─────────┼───────────────────┤
│3 │童茂雄 │145萬元 │
├──┼─────────┼───────────────────┤
│4 │楊政信 │70萬元 │
├──┼─────────┼───────────────────┤
│5 │林阿鴦 │30萬元 │
├──┼─────────┼───────────────────┤
│6 │盧林月美 │100萬元 │
├──┼─────────┼───────────────────┤
│7 │黃周腰 │120萬元 │
├──┼─────────┼───────────────────┤
│8 │羅秋英 │50萬元 │
├──┼─────────┼───────────────────┤
│9 │江碧華 │20萬元 │
├──┼─────────┼───────────────────┤
│10 │林美華 │20萬元 │
├──┼─────────┼───────────────────┤
│11 │張秋蘭 │100萬元 │
├──┼─────────┼───────────────────┤
│12 │張正路 │250萬元 │
├──┼─────────┼───────────────────┤
│13 │劉淑靜 │90萬元 │
├──┼─────────┼───────────────────┤
│14 │游添富 │100萬元 │
├──┼─────────┼───────────────────┤
│15 │江金子 │170萬元 │
├──┼─────────┼───────────────────┤
│16 │張玉芬 │10萬元 │
├──┼─────────┼───────────────────┤
│17 │王瑞昌 │200萬元 │
├──┼─────────┼───────────────────┤
│18 │石如娟 │125萬元 │
├──┼─────────┼───────────────────┤
│19 │張順棋 │200萬元 │
├──┼─────────┼───────────────────┤
│20 │黃凰玉 │380萬元 │
├──┼─────────┼───────────────────┤
│21 │許金禾、許闕阿梅、│400萬元 │
│ │許金鎰、許金德、許│ │
│ │金鵬、許金嶽、許瓊│ │
│ │云(即許宗賢之承受│ │
│ │訴訟人) │ │
├──┼─────────┼───────────────────┤
│22 │徐正勳 │300萬元 │
├──┼─────────┼───────────────────┤
│23 │陳志忠 │275萬元 │
├──┼─────────┼───────────────────┤
│24 │林滄河 │550萬元 │
├──┼─────────┼───────────────────┤
│25 │徐美珍 │50萬元 │
├──┼─────────┼───────────────────┤
│26 │張美 │360萬元 │
├──┼─────────┼───────────────────┤
│27 │陳銀漢 │100萬元 │
├──┼─────────┼───────────────────┤
│28 │潘王秀蘭 │180萬元 │
├──┼─────────┼───────────────────┤
│29 │黃家盈 │50萬元 │
├──┼─────────┼───────────────────┤
│30 │游瑞香 │5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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