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3年度,1號
ILDV,103,金,1,201503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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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1號
原   告 許金禾許宗賢之承受訴訟人)
      許闕阿梅許宗賢之承受訴訟人)
      許金鎰許宗賢之承受訴訟人)
      許金德許宗賢之承受訴訟人)
      許金鵬許宗賢之承受訴訟人)
      許金嶽許宗賢之承受訴訟人)
      許瓊云許宗賢之承受訴訟人)
      黃美麗
      林秋郁
      童茂雄
      楊政信
      林阿鴦
      盧林月美
      黃周腰
      羅秋英
      江碧華
      林美華
      張秋蘭
      張正路
      劉淑靜
      游添富
      江金子
      張玉芬
      王瑞昌
      石如娟
      張順棋
      黃凰玉
      徐正勳
      陳志忠
      林滄河
      徐美珍
      張 美
      陳銀漢
      潘王秀蘭
上三十四人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陳繼民律師
原   告 黃家盈
      游瑞香
被   告 賴彩美
      黃敏芬
      林嘉卿
      林煌欽
      林鴻銘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被   告 張阿淑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律師
      林詠御律師
被   告 林淑貞
      陳諺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明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1年度金重訴字
第1號刑事案件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1年度重
附民字第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繳如附表一「應徵裁判費」欄所示裁判費。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駁回原告對被告黃敏芬林嘉卿林淑貞陳諺緯之起訴及對被告賴彩美林煌欽林鴻銘張阿淑逾附表二所示範圍之訴。
理 由
一、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 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應以刑事判決認定有罪之犯罪事 實為限。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 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所明 定,依同條第3項規定,原告仍須繳納訴訟費用。二、原告於本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 起民事訴訟,請求該案刑事被告賴彩美林煌欽林鴻銘張阿淑(下簡稱賴彩美等4人)及被告黃敏芬林嘉卿、林 淑貞、陳諺緯(下簡稱黃敏芬等4人)及被告鼎盛興開發建 設有限公司、鼎鴻建設有限公司(下簡稱鼎盛興公司、鼎鴻 公司)連帶賠償原告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之損害, 並請求刑事判決諭知無罪部分亦移送民事庭審理。查本院10 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除認定被告賴彩美等4人詐 欺原告如附表二所示款項外,其餘收取原告資金部分雖違犯 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然並不成立詐欺犯罪,被告黃敏芬



4人則經上開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乃有前開刑事判決附卷可 憑。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基於犯罪被害人身分,得合 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範圍,僅於受被告賴彩美等4人 之詐欺致受有附表二所示損害之範圍為限。原告請求就刑事 判決諭知無罪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請求被告黃敏芬等 4人賠償原告之損害,以及請求金額逾附表二所示範圍,均 逾免徵裁判費之範圍。經核就各原告起訴部分,訴訟標的金 額分別如附表一「請求金額」欄所示,各應徵如附表一「應 徵裁判費」欄所示之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10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對被告黃敏芬等4人之起訴及 對被告賴彩美等4人逾附表二所示範圍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附表一:
┌──┬─────────┬────────┬───────────┐
│編號│原告 │請求金額 │應徵裁判費 │
│ │ │ │ │
├──┼─────────┼────────┼───────────┤
│1 │黃美麗 │5,800萬元 │52萬2,400元 │
├──┼─────────┼────────┼───────────┤
│2 │林秋郁 │4,260萬元 │38萬6,880元 │
├──┼─────────┼────────┼───────────┤
│3 │童茂雄 │145萬元 │1萬5,355元 │
├──┼─────────┼────────┼───────────┤
│4 │楊政信 │70萬元 │7,600元 │
├──┼─────────┼────────┼───────────┤
│5 │林阿鴦 │30萬元 │3,200元 │
├──┼─────────┼────────┼───────────┤
│6 │盧林月美 │1,200萬元 │11萬7,600元 │
├──┼─────────┼────────┼───────────┤
│7 │黃周腰 │170萬元 │1萬7,830元 │
├──┼─────────┼────────┼───────────┤
│8 │羅秋英 │100萬元 │1萬900元 │
├──┼─────────┼────────┼───────────┤
│9 │江碧華 │20萬元 │2,100元 │




├──┼─────────┼────────┼───────────┤
│10 │林美華 │20萬元 │2,100元 │
├──┼─────────┼────────┼───────────┤
│11 │張秋蘭 │2,570萬元 │23萬8,160元 │
├──┼─────────┼────────┼───────────┤
│12 │張正路 │250萬元 │2萬5,750元 │
├──┼─────────┼────────┼───────────┤
│13 │劉淑靜 │150萬元 │1萬5,850元 │
├──┼─────────┼────────┼───────────┤
│14 │游添富 │100萬元 │1萬900元 │
├──┼─────────┼────────┼───────────┤
│15 │江金子 │170萬元 │1萬7,830元 │
├──┼─────────┼────────┼───────────┤
│16 │張玉芬 │10萬元 │1,000元 │
├──┼─────────┼────────┼───────────┤
│17 │王瑞昌 │200萬元 │2萬800元 │
├──┼─────────┼────────┼───────────┤
│18 │石如娟 │1,185萬元 │11萬6,280元 │
├──┼─────────┼────────┼───────────┤
│19 │張順棋 │200萬元 │2萬800元 │
├──┼─────────┼────────┼───────────┤
│20 │黃凰玉 │380萬元 │3萬8,620元 │
├──┼─────────┼────────┼───────────┤
│21 │許金禾許闕阿梅、│400萬元 │4萬600元 │
│ │許金鎰許金德、許│ │ │
│ │金鵬許金嶽、許瓊│ │ │
│ │云(即許宗賢之承受│ │ │
│ │訴訟人) │ │ │
├──┼─────────┼────────┼───────────┤
│22 │徐正勳 │800萬元 │8萬200元 │
├──┼─────────┼────────┼───────────┤
│23 │陳志忠 │275萬元 │2萬8,225元 │
├──┼─────────┼────────┼───────────┤
│24 │林滄河 │550萬元 │5萬5,450元 │
├──┼─────────┼────────┼───────────┤
│25 │徐美珍 │50萬元 │5,400元 │
├──┼─────────┼────────┼───────────┤
│26 │張 美 │3,470萬元 │31萬7,360元 │
├──┼─────────┼────────┼───────────┤
│27 │陳銀漢 │600萬元 │6萬400元 │




├──┼─────────┼────────┼───────────┤
│28 │潘王秀蘭 │180萬元 │1萬8,820元 │
├──┼─────────┼────────┼───────────┤
│29 │黃家盈 │50萬元 │5,400元 │
├──┼─────────┼────────┼───────────┤
│30 │游瑞香 │750萬元 │7萬5,250元 │
└──┴─────────┴────────┴───────────┘
附表二:
┌──┬─────────┬───────────────────┐
│編號│原告 │本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附表五│
│ │ │所載金額 │
├──┼─────────┼───────────────────┤
│1 │黃美麗 │250萬元 │
├──┼─────────┼───────────────────┤
│2 │林秋郁 │400萬元 │
├──┼─────────┼───────────────────┤
│3 │童茂雄 │145萬元 │
├──┼─────────┼───────────────────┤
│4 │楊政信 │70萬元 │
├──┼─────────┼───────────────────┤
│5 │林阿鴦 │30萬元 │
├──┼─────────┼───────────────────┤
│6 │盧林月美 │100萬元 │
├──┼─────────┼───────────────────┤
│7 │黃周腰 │120萬元 │
├──┼─────────┼───────────────────┤
│8 │羅秋英 │50萬元 │
├──┼─────────┼───────────────────┤
│9 │江碧華 │20萬元 │
├──┼─────────┼───────────────────┤
│10 │林美華 │20萬元 │
├──┼─────────┼───────────────────┤
│11 │張秋蘭 │100萬元 │
├──┼─────────┼───────────────────┤
│12 │張正路 │250萬元 │
├──┼─────────┼───────────────────┤
│13 │劉淑靜 │90萬元 │
├──┼─────────┼───────────────────┤
│14 │游添富 │100萬元 │
├──┼─────────┼───────────────────┤




│15 │江金子 │170萬元 │
├──┼─────────┼───────────────────┤
│16 │張玉芬 │10萬元 │
├──┼─────────┼───────────────────┤
│17 │王瑞昌 │200萬元 │
├──┼─────────┼───────────────────┤
│18 │石如娟 │125萬元 │
├──┼─────────┼───────────────────┤
│19 │張順棋 │200萬元 │
├──┼─────────┼───────────────────┤
│20 │黃凰玉 │380萬元 │
├──┼─────────┼───────────────────┤
│21 │許金禾許闕阿梅、│400萬元 │
│ │許金鎰許金德、許│ │
│ │金鵬許金嶽、許瓊│ │
│ │云(即許宗賢之承受│ │
│ │訴訟人) │ │
├──┼─────────┼───────────────────┤
│22 │徐正勳 │300萬元 │
├──┼─────────┼───────────────────┤
│23 │陳志忠 │275萬元 │
├──┼─────────┼───────────────────┤
│24 │林滄河 │550萬元 │
├──┼─────────┼───────────────────┤
│25 │徐美珍 │50萬元 │
├──┼─────────┼───────────────────┤
│26 │張美 │360萬元 │
├──┼─────────┼───────────────────┤
│27 │陳銀漢 │100萬元 │
├──┼─────────┼───────────────────┤
│28 │潘王秀蘭 │180萬元 │
├──┼─────────┼───────────────────┤
│29 │黃家盈 │50萬元 │
├──┼─────────┼───────────────────┤
│30 │游瑞香 │50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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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鴻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