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96號
ILDM,104,聲,196,2015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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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濯琦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濯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濯琦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 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賴濯琦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偽造文書等案件, 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減 為9月)、1年6月(減為9月)、3年6月(減為1年9月),應 執行有期徒刑3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 第5316號撤銷部分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9月) 、3年(減為1年6月),並與駁回上訴部分合併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2年6月,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2177 號駁回上訴確定。又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偽造文書案件, 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4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與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有台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於民國102年1 月24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3月20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 106年8月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4日,縮短刑 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6月1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 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 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淑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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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