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95號
ILDM,104,聲,195,20150326,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寬堅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
執聲付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寬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寬堅因竊盜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 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4 年3 月 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 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4 月、2 年2 月確定,已於99年3 月11日入監執行,其於 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3 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 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 105 年7 月2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 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琬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