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70號
ILDM,104,聲,170,201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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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溪松
具 保 人 周一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
沒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一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溪松前因竊盜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 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周一龍於 民國103年7月14日出具現金保證(刑保字第00000000號)後 ,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二、經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 1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 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385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 被告應於104年1月27日到案執行,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 案執行,然被告並未遵期到案,經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拘提及執行,均無法拘 提及代為執行等情,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 收據、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1月7日宜檢貴明104執 34字第000233號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3月5日 新北檢榮竹104執助493字第07947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104年3月5日桃檢兆壬104執助362字第017849號函、 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資本資料、送達證書、在監在押紀 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足見被告 應已逃亡,是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鄭蕉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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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