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翁逸松
被 告 翁振凱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04年度執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逸松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翁振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被告父翁逸松於民 國102年10月4日出具現金保證(102刑保字第99號)後,將 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 ,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翁振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本院 審理時經指定保證金5萬元,被告父翁逸松如數繳納現金後 ,於民國102年10月4日將被告翁振凱釋放。嗣該案經本院以 102年度訴字第381判處所犯附表編號1-18共18罪應執行有期 徒刑14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216號就 附表編號1-4、13部分撤銷(編號1-4均無罪),其餘部分應 執行有期徒刑11年,嗣又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404 4號就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6、7、8、9、12-18部分均撤銷發 回高等法院,其餘部分上訴駁回而告確定(即附表編號5、1 0、11部分)。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被告 翁振凱且通知具保人翁逸松應偕同被告翁振凱到案執行,被 告翁振凱未到庭,復經拘提亦無著,均有歷審裁判書、臺灣 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暨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 刑事保證金收據、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卓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