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4年度,84號
ILDM,104,簡,84,201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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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鄢士杰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50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鄢士杰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鄢士杰於民國103年10月3日19時許見其前妻鄒燕搭乘某男 子駕駛之自小客車,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 犯意,於翌(4)日凌晨零時22分許,至吳賾呈提供其員 工鄒燕居住位於宜蘭縣宜蘭市○○路0段000號1樓之宿舍 前,徒手將吳賾呈所有裝設於該處大門口左上方牆角之監 視器攝影鏡頭強行扯落後,再丟棄於宜蘭縣宜蘭市縣民大 道2段旁之水溝內,致以生損害於吳賾呈。嗣吳賾呈於103 年10月5日上午發現上開監視器攝影鏡頭遭破壞後,調閱 監視錄影畫面後始知上情,即報警處理。
(二)案經吳賾呈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臺灣宜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二、證據:
(一)被告鄢士杰於警詢、檢察官偵查及本院調查時之自白。(二)證人鄒燕、吳賾呈於警、偵訊時之證述。(三)現場照片6張。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爰審酌 被告前有妨害公務、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等前案紀錄,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素行欠佳,與前 妻鄒燕發生感情問題,不循理性方式溝通改善,竟徒手拆毀 告訴人所有監視器攝影鏡頭洩憤之犯罪目的、動機、手段、 毀損財物之價值,迄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失,暨其為國中畢業 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54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 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蕉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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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