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98年度,3號
SLDV,98,金,3,20150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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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金字第3號
壹、判決摘要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新公司)於95年間涉嫌財報不實
,並於96年3 、4 月間內部人涉嫌內線交易。財團法人證券投資
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乃受被害投資人(財報不實部分:5292
人;內線交易部分:851 人)委託,於98年3 月27日起訴求償。
經本院審理後,分別於104 年1 月20日就財報不實部分辯論終結
,104 年2 月9 日就內線交易部分辯論終結,並於104 年3 月23
日宣判。
判決結果認定雅新公司之財報不實賠償責任及內部人即董事莊寶
玉之內線交易賠償責任均成立。財報不實賠償責任部分之判賠總
金額為新台幣2,501,060,775元,雅新公司本身、董事長黃恆俊
董事莊寶玉林榮賢李政寬、監察人陳振基吳雪惠劉成山
、財務部協理葉壬侑、簽證會計師王引凡吳典昭(已由其繼承
人承受訴訟)分別依其公司治理之責任及角色,及其故意或過失
之程度,承擔損害總金額100%~25%之賠償責任(分別自25億餘
元至5億餘元不等)。公司內部職員林翠娥、鄭佩玉、黃姿綾、黃
煥淵及相關人莊婷媛潘志鵬霈昇會計師事務所遭求償部分,
均因不符合法定賠償要件,經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內線交易部分判賠總金額為30,891,294元,僅董事莊寶玉應承擔
此賠償責任,同時遭求償之董事長黃恆俊則因不能認定其亦有參
與內線交易之情事,而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貳、判決格式說明
本判決因須處理之當事人數量及爭點繁多,為清楚表達法院之判
決理由,並利判決書行文脈絡之理解與閱讀,本判決改採以爭點
為單元之論述方式,除於判決理由開始以事實摘要說明兩造爭執
之概況外,其他事實、理由均於各爭點或有待說明之標目下分別
論述,於必要時,並以註解、圖表、粗黑體字等方式協助說明,
同時於判決文字段落全部冠以流水編號,以便相互對照查找。判
決格式雖與向來方式不同,但仍遵守民事訴訟法第226條關於判決
書記載之法定要求:有關當事人之聲明、表明聲明正當之攻擊防
禦方法要領、本院關於當事人攻防之意見及法律上意見,均在適
當處加以說明,並維持記載當事人、代理人、訴訟事件編號、言
詞辯論終結日期等事項。特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志宏
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判決內容詳如附件電子檔所示)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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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