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張大禹
代 理 人 甘士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
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82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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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字號(股票號碼) │股 數│張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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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ND0000000-0 │1,000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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