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190號
SLDV,104,除,190,201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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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立延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慶 
代 理 人 王珮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
國104 年3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69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 月2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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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4 年度除字第19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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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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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柏威營造工程有限│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立延金屬股份有限公司│7,088元 │CZ0000000 │103年9月1日 │
│ │公司 │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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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柏威營造工程有限│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立延金屬股份有限公司│7,087元 │CZ0000000 │103年10月16日(除權 │
│ │公司 │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 │ │ │判決聲請狀內,誤載為│
│ │ │ │ │ │ │103 年9 月1 日,應予│
│ │ │ │ │ │ │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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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延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內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