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張見齊
代 理 人 張正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904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2 月2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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