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楊麗香
代 理 人 盧秀民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9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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