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台灣國際煙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立
代 理 人 李安穎
聲請人因遺失中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中華海洋生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中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中華海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1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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