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104號
SLDV,104,除,104,201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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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王郭鳳琴
代 理 人 王沛新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2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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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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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股 數│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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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500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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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