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原 告 陳麗雪
孫實安
謝明章
朱悅慈
林洪愛花
林邦男
羅敏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玉惠
被 告 黃圓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後,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30,000元,應繳 納訴訟費用為251,62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251,124 元,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3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 訴,茲該裁定於104 年3 月6 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 紙在 卷可按,原告至遲應於104 年3 月13日前繳納,惟迄仍未補 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 料查詢證明各1 紙在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 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