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57號
原 告 鄧光珽
被 告 賀天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嗣經 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 裁定已於104 年2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