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36號
SLDV,104,訴,136,201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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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6號
原   告 廖桓汶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李志正律師
上列原告追加起訴被告孫淑萍即傳家商行曾文信連帶損害賠償
事件,因追加起訴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肆仟柒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追加起訴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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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