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6號
原 告 廖桓汶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李志正律師
上列原告追加起訴被告孫淑萍即傳家商行、曾文信連帶損害賠償
事件,因追加起訴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肆仟柒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追加起訴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