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08號
SLDV,104,補,308,201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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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   告 黃銘裕即錦燊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睿達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
1,5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
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6,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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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睿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睿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