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37號
SLDV,104,補,237,201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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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7號
再審原告  林文魁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華富大廈七樓以上管理委員會間給付工
程款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3年2月4日本院89年度簡上
字第18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63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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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