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
債 務 人 陳俊諺即陳明哲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表:
⒈債務人若有民國103 年度扣繳憑單,悉數提出。⒉自102 年3 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證券 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面及 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自102 年3 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 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 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 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 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⒌提出所居住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說明所居住房屋坪數,所有 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
證明,及102 、103 年度全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 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以上支出各細項須分別列明,不得 以總筆費用方式陳報。
⒍提出應受扶養人陳愷徽、陳嘉徽101 、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應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 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兒少補助、育兒津貼、低收入戶補 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 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⒎提出債務人配偶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及103 年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 如有103 年扣繳憑單悉數提出。
⒏提出每月支出醫療費新臺幣﹙下同﹚660 元之證明文件。⒐債務人自陳聲請前兩年收入共計85萬7,492 元,而聲請人前兩 年支出高達106 萬9,676 元,明顯不符,有隱匿財產之虞,請 確實說明所得來源、數額,並附上證明文件。
⒑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北投區,參酌行政院主計處公布104 年度 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 萬4,794 元(包含食衣住行育 樂醫療雜支,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惟債務人於積欠高 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所列每月個人必要支出金額高達1 萬7,593 元(已扣除健保費及扶養費),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 標準甚多。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 支出不可高於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 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