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1584號
SLDV,104,司票,1584,2015033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584號
聲 請 人 陳曉蒨
相 對 人 林信男
相 對 人 陳秋暖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 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9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 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 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4年度司票字第1584號│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
│號│ │ (新臺幣) │ │( 即 提 示 日 ) │ │
├─┼───────────┼───────────┼───────────┼───────────┼────────┤
│1 │103年3月25日 │85,000元 │103年6月30日 │103年6月30日 │CH6054304 │
├─┼───────────┼───────────┼───────────┼───────────┼────────┤
│2 │103年3月25日 │85,000元 │103年7月31日 │103年7月31日 │CH6054305 │
├─┼───────────┼───────────┼───────────┼───────────┼────────┤
│3 │103年3月25日 │85,000元 │103年8月31日 │103年8月31日 │CH6054306 │
├─┼───────────┼───────────┼───────────┼───────────┼────────┤
│4 │103年3月25日 │85,000元 │103年9月30日 │103年9月30日 │CH6054307 │
├─┼───────────┼───────────┼───────────┼───────────┼────────┤
│5 │103年3月25日 │85,000元 │103年10月30日 │103年10月31日 │CH6054308 │




├─┼───────────┼───────────┼───────────┼───────────┼────────┤
│6 │103年3月25日 │85,000元 │103年11月30日 │103年11月30日 │CH6054309 │
├─┼───────────┼───────────┼───────────┼───────────┼────────┤
│7 │103年3月25日 │85,000元 │103年12月31日 │103年12月31日 │CH6054310 │
├─┼───────────┼───────────┼───────────┼───────────┼────────┤
│8 │103年3月25日 │85,000元 │104年1月31日 │104年1月31日 │CH6054311 │
├─┼───────────┼───────────┼───────────┼───────────┼────────┤
│9 │103年3月25日 │85,000元 │104年2月28日 │104年2月28日 │CH6054312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