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訴訟代理人 謝孟儒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方金才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О四三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
三日下午四時О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玖仟零貳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買賣價金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向債權人訂購麥克兒童圖書館、乙 ○○○精選世界優良圖畫書、繪本世界十大童話之書籍各乙套,價金總計為十七 萬五千四百九十五元,債務人僅給付三萬六千四百九十五元,剩餘書款:十三萬 九千零二十元,應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給付於債權人,然債務人並未履 行清償書款之義務。
二、從而原告據以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洪永燦 法 官 蕭忠仁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官 洪永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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