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謝萬霖
相 對 人 姚志儒
債 務 人 兆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志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千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100 年10月11日將其所有如附 件所示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360 萬元 予聲請人,擔保債務人兆邦實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及將 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嗣債務人 兆邦實業有限公司於102 年11月27日與聲請人訂立買賣契約 ,應依約分期付款。詎債務人兆邦實業有限公司自103 年12 月起即未依約繳款,迭經聲請人催討而置之不理,是上開債 務依約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買賣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 、存證信函、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支票及退 票理由單(以上皆為影本)為證。復經本院通知相對人及債 務人就本件聲請及其債權額陳述意見,惟迄未見復,應認聲 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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