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4年度,61號
SLDV,104,司司,61,2015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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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 年度司司字第61號
聲 請 人 鈕廷莊 
      丁幼泉 
      王世雄 
      任小林 
      童中儀 
      高崇雲 
      金榮勇 
      陳海天 
      王文傑 
      顏文龍 
      酈德祥 
      胡佐漢 
      陸晉  
      盧星華 
      王福勝 
      林惠生 
      李春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人之清算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 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 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 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 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及非訟事件法施 行細則第24條亦有明文。再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 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 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亦有 明文。其立法意旨在促使清算人於就任之初,儘速瞭解公司 之財務狀況,據以編造會計表冊,以作為清算之基礎,俾能 善盡法院依非訟程序為形式審查之責。末按,非訟事件之聲 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 30條之1 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4 年2 月11日具狀聲請 呈報擔任財團法人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之清算人,惟依



上述說明,即應提出上開資料以供本院審酌。聲請人因未於 聲請時併提出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務報表、 財產目錄等資料,業經本院於同年3 月5 日命其於收受通知 後7 日內補正。惟聲請人於同年3 月12日僅提出由會計室主 任製作,經主辦會計人員、校長、董事長核章之平衡表及收 支餘絀表,並非聲請人所製作,且財產目錄上亦無聲請人簽 章,無從認定為聲請人所製作,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 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於法尚有未洽,不應准許。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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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