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723號
SLDV,104,司促,4723,201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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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7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勝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叁仟貳佰肆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伍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柯勝耀於民國94年01月25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4年10月
  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503,249元整,暨自民
  國94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
  滯利息亦未繳納,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
  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
  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
  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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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