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663號
SLDV,104,司促,4663,2015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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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6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游佳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麒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學輝
一、債務人洪麒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陸仟陸佰
  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
  人對債務人洪麒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游學
  輝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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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