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6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游佳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麒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學輝
一、債務人洪麒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陸仟陸佰
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
人對債務人洪麒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游學
輝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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