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4年度,17號
SLDV,104,勞訴,17,201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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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7號
原   告 禾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財福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楊承翰律師
被   告 陳金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經查,兩造就勞動契約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已合意由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管轄,有卷附不定期勞動契約第11條可稽(見本院卷 第32頁背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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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