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57號
原 告 邱麟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
翁林瑋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黃偉政
複代理人 王貴蘭
被 告 羅英文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
複代理人 劉欣宜律師
被 告 呂志成
莊志評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秋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3 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