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257號
SLDV,103,重訴,257,201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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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57號
原   告 邱麟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
      翁林瑋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黃偉政 
複代理人  王貴蘭 
被   告 羅英文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
複代理人  劉欣宜律師
被   告 呂志成 
      莊志評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秋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3 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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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