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37號
SLDV,103,訴,337,2015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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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7號
原   告 林鴻堯 
訴訟代理人 王永森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慧貞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孫珮瑾律師
被   告 黃家正 
      黃建雄 
      黃家駒 
      李黃淑貞
      黃淑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
被   告 郭安國 
      郭姿吟 
      郭俊廷 
      郭宗源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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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