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7號原 告 林鴻堯 訴訟代理人 王永森律師複 代理 人 蔡慧貞律師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孫珮瑾律師被 告 黃家正 黃建雄 黃家駒 李黃淑貞 黃淑麗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被 告 郭安國 郭姿吟 郭俊廷 郭宗源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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