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3年度,248號
SLDV,103,聲,248,2015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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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碩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瑾  
相 對 人 維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28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維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 路○000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維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0 路○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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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碩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