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3年度,49號
SLDV,103,消債清,49,2015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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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清字第49號
債 務 人 黃進寬
代 理 人 黃俊六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2 項
及第3 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
送達費及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元、出資額鑑
定費18,000元、管理人報酬25,000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
費1,000 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45,570元
(計算式:[ ( 6+1 ) ×34×15 ] - 1,000+18,000+25,000=45,
570),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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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