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80號
原 告 亞業工程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張晉華
被 告 泉慶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朱泉達
訴訟代理人 張芳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叁萬陸仟肆佰
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 昭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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