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80號
SLDV,103,建,80,201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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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80號
原   告 亞業工程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張晉華 
被   告 泉慶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朱泉達 
訴訟代理人 張芳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叁萬陸仟肆佰
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 昭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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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泉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業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