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488號
SLDV,103,司聲,488,20150323,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林俊良 
法定代理人 林士堯 
法定代理人 黃麗華 
相 對 人 王崧驊 
相 對 人 金孝花 
相 對 人 王祺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5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中關於「本院一0一年度存字第七一一號擔保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一0一年度存字第七七一號擔保提存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