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516號
SLDV,102,重訴,516,2015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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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16號
上 訴 人 研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克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英特蒙股份有限公司江錦陵、陳智
航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2 月1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貳佰捌拾肆萬捌仟捌佰陸
拾肆元(算式:美金758,670 元×原告於102 年5 月28日聲請支
付命令時臺灣銀行牌告新臺幣現金賣出美元之匯率30.117=22,8
48,864元,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拾壹萬玖仟
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
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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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英特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研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