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振興復健醫學中心
法定代理人 辜嚴倬雲
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律師
江如蓉律師
被 告 許文龍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93年度訴緝字第31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