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406號
SLDM,104,聲,406,201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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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周金富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胡世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周金富因犯強盜案件自民國10 3 年10月27日羈押至今,已逾5 月,現因鈞院審理完畢且另 二名同案被告均已到案在所羈押,無串證之可能,案情明朗 ,應無再調查之必要。被告所犯之罪實為交友不慎誤觸法網 ,在押期間日日反省,深感悔悟,家中雙親年邁也因被告一 時懵懂累及家人受害,且結髮妻子也因被告所犯此案離家, 音訊全無,情何以堪。懇請鈞長體恤被告家中情況,准予被 告返家處理家中事宜,被告保證交保後隨傳隨到絕不棄保拖 延審判進度,待判決確定後自行按報到日入監服刑,叩求鈞 長准予聲請人具保候傳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僅坦承預謀搬取雞血 石,及其後確實搬走雞血石3 顆暨取走被害人李清木交付之 現金新臺幣1 萬元等情,惟否認有何加重強盜犯行,然此部 分有被害人李清木高本惠子之證述、道路監視器翻拍照片 、共同被告張富山駕駛車輛車牌照片、扣案物照片、贓物認 領保管單等可稽,其涉犯刑法第330 條第1 項結夥三人侵入 住宅強盜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之罪,又有 通緝之前案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其供述與共同 被告張富山、李後順等人均有出入,尚未經交互詰問,有勾 串共犯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 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自103 年12月23日起執行羈 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經本院認仍有前述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裁定自10 4 年3 月23日起延長羈押2 月,惟就禁止接見通信部分業自 104 年3 月20日起予以解除。
三、查,本案經調查相關證據,及傳喚證人到庭作證後,業於10 4 年3 月31日宣示判決「周金富犯結夥侵入住宅強盜罪,累 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有該判決書可參,又被告前有 通緝之前案紀錄,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 第1 、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本院認被告原 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又被告所指



家中雙親年邁、結髮妻子離家及欲返家處理家中事宜等情, 亦均與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規定情形不符,是被告所請 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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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